(2013)鄂东西湖民商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惠济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新起点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重字第00002号原告武汉惠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希,董事长。被告武汉新起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祥,总经理。第三人朱容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惠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起点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惠济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济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