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小龙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58号罪犯陈小龙,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小龙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被扣考核分9分;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5.4分;2013年度、2014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