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