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诉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26号原告:王某,阳谷县开发区居民。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胡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布乃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