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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利萍与冉茂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附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萍,冉茂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住宣汉县。被执行人冉茂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冉茂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利萍购房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冉茂伟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现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茂伟在宣汉县某镇x大桥北侧x花园x号有住房一套(面积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冉茂伟在宣汉县某镇x大桥北侧x花园x号有住房一套(面积x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交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褚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