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江南居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沿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治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华,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江南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幸福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后军,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江南居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江南居涂料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科技楼、综合楼、甲类仓库、丙类仓库、车间的上述在建工程房屋及附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查封价值700万元,并以徐大军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江南居涂料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科技楼、综合楼、甲类仓库、丙类仓库、车间的上述在建工程房屋及附属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700万元;二、查封徐大军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