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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仪易与张九贤、张成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仪易,张九贤,张成伟,张九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张仪易。委托代理人何来。被告张九贤。被告张成伟。被告张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仪易与被告张九贤、张成伟、张九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仪易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仪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仪易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