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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树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高月欣。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广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