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仝大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46号罪犯仝大力,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5)赤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仝大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缴纳)。无期徒刑的刑期自2005年3月14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仝大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0年一月五日、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仝大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仝大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仝大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为92.00分。罪犯仝大力在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获考核分396.7分。记功5次。本院认为,罪犯仝大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仝大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