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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长春中德骨科医院与郝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德骨科医院,郝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67号原告长春中德骨科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169号。法定代表人贾凤波,院长。被告郝玉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德骨科医院诉被告郝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中德骨科医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中德骨科医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德骨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中德骨科医院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