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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计与丁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马计,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XXXX。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睿,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