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计与丁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马计,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XXXX。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睿,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