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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54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成都市武侯区。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林文,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吴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号某主题酒店*楼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在搭载周某某、朱某某后将二人带至该处嫖娼,后收取该处工作人员陈伟的好处费人民币200元。周某某、朱某某在该处8707、8745号房间内分别与宫某、冯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2015年3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宫某、冯某、朱某某、周某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鹏程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