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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柏颖与李道国、李守军、魏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颖,李道国,李守军,魏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128-1号原告:柏颖。被告:李道国。被告:李守军。被告:魏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颖诉被告李道国、李守军、魏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颖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道国、李守军、魏艳丽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高兴俊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青年路16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柏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道国、李守军、魏艳丽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柏颖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高兴俊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青年路16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