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升望诉刘秋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黄升望。被执行人刘秋生。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升望与被执行人刘秋生、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秋生、浏阳市三和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升望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