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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作出(2005)岱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万元。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款项,且双方已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舟岱民执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