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贠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贠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贠某某,男,汉族。被告崔某某,女,汉族,系被告贠某某之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贠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4日,被告贠某某、崔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承诺以月息5%支付利息,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后两被告仅归还2.5万元后,再未归还我款项,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贠某某、崔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2.5万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至还款之日);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贠某某、崔某某负担。被告贠某某辩称:2012年被告贠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按照月息5%,给付利息至2013年10月份,后被告经营不善,再未给付原告利息,在2014年1月24日,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不再要求利息,二被告签字并向原告出具借款15万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告又陆续偿还原告部分款项,现对欠原告12.5万元本金被告无异议,但不愿意承担利息。被告崔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贠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刘某某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息5%,被告按照约定给原告清付了部分利息。2014年1月24日被告贠某某和被告崔某某经与原告刘某某核算后确认欠原告本金15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50000元借条一张,该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于2013年因审验车辆又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后被告又给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贠某某和原告刘某某均认可借款本金为125000元,被告崔某某在借条上签名,故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贠某某、崔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诉讼之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贠某某、崔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贠某某、崔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