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XX诉被告次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次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25号原告黄XX,男,藏族,1980年5月生,四川巴塘县人。被告次XXX,女,藏族,1986年3月生,西藏芒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次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双方还需要冷静考虑一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审判员 :巴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