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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廖国雄撤回与资兴市人民政府起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雄,资兴市人民政府,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初字第79号原告廖国雄,男.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法定代表人贺遵庆,该市市长。被告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法定代表人赖建刚,该镇镇长。原告廖国雄不服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将低保动态花名册中原告“健康人”身份写成了“死亡”,信访救助款未全部到位,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国雄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铭航代理审判员  赵 明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