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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长发犯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长发,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发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海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发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2015年2月17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2014年11月17日、2015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长发在自己已婚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结识被害人周某,谎称单身、系中航工业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资产部部长(以下简称“中心”),获得周某好感后,与周某以男女朋友相处。期间,王长发虚构需垫资给“中心”进货、生病等事由,先后骗取周某共计人民币154.8万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王长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长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长发当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其还过被害人一些钱,诈骗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这么多,数额在120万元以内。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长发在自己已婚并育有子女的情况下,结识被害人周某。被告人王长发谎称单身、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资产部部长,获得周某好感后,与周某以男女朋友相处。期间,王长发虚构需垫资给单位进货、生病等事由,先后骗取周某共计人民币113.38万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王长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长发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已婚并有一个女儿。2011年4-5月份,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周某,其称自己已离婚现单身,在中航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当资产部部长,后二人以男女朋友相处。2011年秋天开始,其以家中盖房、垫资为公司进货、母亲生病等为由,陆续骗了周某160多万元,其中现金1.48万元,其余的都是银行汇款,期间其还过三次款共27万元。后周某一直催其还钱,其没有钱还,2013年,周某找到其,其将家中房子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了她,将上面的建筑规模184.44平方米改成了784.44平方米,还骗她家里快拆迁了,能补偿八九百万元,并给她打了借条和承诺书。2013年12月份,周某找到其家中,知道其已经成家,其骗她在公司拿80万元还她。其知道事情败露,之后就没有理她了。骗的钱其买了一辆奥迪Q5轿车,其余的钱自己还债和用掉了。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月,其从网上认识了王长发,接触几次之后,王长发说他是单身,二人以男女朋友相处,王长发说他是中航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资产部部长。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王长发以家里盖房等待拆迁、自己垫资为单位采购、在北京看病、个人做生意等事由,向其借款。其以房产抵押在银行贷款、向亲戚朋友借、自己的存款陆续将钱汇到王长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上,还给过现金几万元,一共借给王长发160多万元。2013年上半年,其催王长发还钱,王长发算了一下打了160万元的借条,并写了还款承诺书,还将他家中784.44平方米的建房证交给其保管,其相信了他。后王长发一直没还钱,2013年12月份,其找到王长发家,问了村民和王长发的父亲,王长发父亲说王长发结过婚,有小孩,没有工作,做点生意,其才知道自己受骗了。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长发的妻子,二人婚后生育一个女儿。日常生活中二人经济相对独立,其主要负担女儿,王长发主要负担老人,不交钱给她。其不知道王长发在外面做什么事,王长发也不告诉她。2011年之后,王长发的经济条件好起来,还买了一辆奥迪车。另家中装修花了一万多块钱,是王长发拿的。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王长发两次用奥迪Q5轿车抵押向其借款,钱都已还清。2014年2月12日,王长发又用该车抵押向其借了25万元。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3日,王长发将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轿车卖给江苏华兴深蓝汽车有限公司,卖了16.5万元,没有给王长发现金,其帮公司将该款打到奥迪4S店,相当于王长发拿旧车置换新车。6、结婚证证实被告人王长发与林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7、中航工业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证明证实,王长发不是其单位职工。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6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向王长发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184.44平方米,后王长发将建设规模改成784.44平方米。9、银行卡交易明细、汇款收据、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9月17日至2013年12月,周某从自己62×××96的银行卡向被告人王长发的62×××60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502700元,其中2012年1月13日,王长发向周某汇款人民币1000元;周某从自己62×××03的银行卡向被告人王长发的62×××60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9500元。被告人王长发从自己62×××99的银行卡向周某62×××96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412200元。另2011年8月26日,周某以周玲名义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人王长发汇款人民币10000元。10、借条、承诺书证实,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长发向被害人周某出具160万元的借条,承诺于同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不还清用老家的私房对周某赔偿。11、发票、垫付款证明、现金缴款单、刷卡记录、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长发购买一辆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价值人民币40.622万元,其中被告人王长发刷卡24.122万元,江苏华兴深蓝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汽车置换款人民币16.5万元。后该车登记牌号为苏A×××××。12、借条、抵押登记资料证实,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王长发向陈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当日,被告人王长发用自己的苏A×××××号轿车设定了抵押。1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本案因被害人周某2014年2月12日报警而案发,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长发上网追逃,同年2月28日将被告人王长发抓获归案。1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长发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王长发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13.38万元。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奥迪牌轿车系被告人王长发用诈骗被害人的钱款购买,被告人王长发用该车设定抵押向他人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长发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长发当庭虽表示自愿认罪,但拒不交代诈骗钱财的去向,故不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长发退赔被害人周秀娟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三千八百元。(113.38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扣成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婷婷见习书记员  郑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