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初字第0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晓燕与石芳、谷秀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燕,谷秀英,石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480-1号原告徐晓燕,女,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18号。委托代理人岳娟,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谷秀英,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引渭路25号楼。被告石芳,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日,住址同上,系谷秀英之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栋奇,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徐晓燕与石芳、谷秀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燕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徐晓���承担。审 判 长  焦兵丽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代理审判员  王利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