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精华工程机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精华工程机械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精华工程机械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经营者:叶金连,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精华工程机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精华工程机械经营部及其经营者叶金连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精华工程机械经营部及其经营者叶金连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