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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翟贞洁申请执行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贞洁,张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翟贞洁,女,汉族,64岁。被执行人张秀霞,女,汉族,44岁。申请执行人翟贞洁与被执行人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秀霞有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及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中段东侧永祥小区4幢3单元401号房产二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秀霞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东侧及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北路中段东侧永祥小区4幢3单元401号房产二处。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