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65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丁,女,6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本院减收525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