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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65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丁,女,6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本院减收525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