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方明洪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明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809号罪犯方明洪,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仙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个人赔偿126798.4元,连带责任671384.4元。其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另已羁押抵刑3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方明洪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财产刑履行数额低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方明洪附民赔偿未到位金额多,且系最后一次减刑,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方明洪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明洪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