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山西XX公司诉被告山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XX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83号原告山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总经理。地址太原市XX区XX路XX号XX层X号。被告山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闫XX,总经理。地址山西省方山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XX公司诉被告山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XX公司撤诉。诉讼费37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勤审 判 员 李忠平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