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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山西XX公司诉被告山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XX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83号原告山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总经理。地址太原市XX区XX路XX号XX层X号。被告山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闫XX,总经理。地址山西省方山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XX公司诉被告山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XX公司撤诉。诉讼费37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勤审 判 员  李忠平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