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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卫学平,魏亚超,刘东生,史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135-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学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卫学平。被执行人:魏亚超。被执行人:刘东生。被执行人:史晓亮。本院依据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强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鑫达利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