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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刘丽敬、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刘丽敬,郭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王爱芹,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丽敬,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郭军伟,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王爱芹与被告刘丽敬、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