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刘丽敬、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刘丽敬,郭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王爱芹,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丽敬,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郭军伟,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王爱芹与被告刘丽敬、郭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