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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兰如芹与段瑞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如芹,段瑞燕,谭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兰如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段瑞燕,女,汉族。被执行人谭谦德,男,汉族,系段瑞燕丈夫。关于兰如芹与段瑞燕、谭谦德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0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如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文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瑞燕、谭谦德归还给申请人兰如芹借款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段瑞燕、谭谦德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段瑞燕、谭谦德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6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执字第00448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