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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严龙飞与赵光飞、宋桂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龙飞,赵光飞,宋桂华,泗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严龙飞,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飞,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宋桂华,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尤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严龙飞与被告赵光飞、宋桂华、泗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龙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龙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龙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严龙飞负担。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