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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烟台市川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烟台市川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案外人):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君良,主任。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川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苍,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石泉,董事长。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执字第222、223、259、295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