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州碧特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碧特坊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湖州碧特坊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利军。被告: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煜能。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州碧特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碧特坊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碧特坊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湖州碧特坊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