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袁慧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驳回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慧玉,齐齐哈尔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袁慧玉委托代理人:刘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威再审申请人袁慧玉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慧玉申请再审称:2014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一事在讷河市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华威开发公司将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三街富裕塞纳豪庭小区4号楼138、139号车库交付给袁慧玉,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给付袁慧玉各项损失32,0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去房屋产权部门查询发现138号车库已被华为公司于2012年抵押给了富裕县建委质量监督所。所以,本案当时的调解被申请人隐瞒了真实情况,误导了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华威开发公司提交意见称:调解协议并未违反双方自愿的原则,自调解书生效后,我方积极地将该车库办理抵押解除。可是申请人并未联系我方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调解并不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愿形成。只是袁慧玉对能否完全顺利履行存在误解和担心,袁慧玉并未实际要求华威开发公司协助办理该车库的产权过户事宜。而且调解书所涉车库已经解除抵押。因此,袁慧玉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袁慧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袁慧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