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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33号罪犯李成,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作出(2000)巢中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以(2000)皖刑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5月17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4年08月09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08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08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