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志强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74号罪犯周志强,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强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志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七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志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