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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涂开英与罗建云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涂开英,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建云,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开英与被执行人罗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建云在银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建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竹海支行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