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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伟与金乡县辉煌电动车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金乡县辉煌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金乡县辉煌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