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水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陈水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929号 原告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梦蓝,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水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立 人民陪审员 黎顺清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