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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海南康尔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海南星龙富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康尔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海南星龙富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尔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真,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星龙富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康尔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星龙富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星龙富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存款85143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