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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80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丽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帮上家“老刘”(身份不详,在逃)在其位于东莞市横沥镇金龙路经营IP超市商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至今共收受了60期外围“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约6万元。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IP超市内存在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情况,当场抓获该店店主刘某,现场搜出非法所得86元、10张“六合彩”投注单以及2本用于记录“六合彩”投注的笔记本。根据笔记本记录,刘某接受超过20人的投注。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笔记本等物证,电话清单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郭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六合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帮上家“老刘”(身份不详,在逃)在其位于东莞市横沥镇金龙路经营IP超市商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至今共收受了60期外围“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约6万元。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IP超市内存在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情况,当场抓获该店店主刘某,现场搜出非法所得86元、10张“六合彩”投注单以及2本用于记录“六合彩”投注的笔记本。根据笔记本记录,刘某接受超过20人的投注。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某、段某、于某等人的证言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笔记本,赌资,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注单,账本,审讯录像,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六合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6元,系赃款,予以没收。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刘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刘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代理审判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巍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