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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知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3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不予准许。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公司未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镇海静德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何 琼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