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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青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与幸福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287.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包公交酒检字(2015)第0168号血中乙醇检验报告:经检验,赵某某血中乙醇浓度28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未造成其他后果,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血中乙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齐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