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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夏爱国与付昌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爱国,付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9号申请人夏爱国。被申请人付昌荣(又名傅昌荣)。申请人夏爱国因与被申请人付昌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傅昌荣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三村育才路82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1076、总建筑面积:87.12㎡)予以保全。申请人夏爱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爱国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傅昌荣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三村育才路82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1076、总建筑面积:87.12㎡),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申请人夏爱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