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存英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存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存英,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定襄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山西省某服务中心副主任,现已退休,住山西省太原市。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段治峰,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太原市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存英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并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存英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杨存英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助理审判员 王 莉助理审判员 王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