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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88号罪犯李林,男,土家族,1987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重庆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鲤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