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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平,鄂尔多斯市蒙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李安平,男。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平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李安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双 麒审 判 员 额尔德木图人民陪审员 周 增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