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秀霞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霞,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17号原告:李秀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60。委托代理人:李穆娟,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霞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冼伟芬审 判 员 周 晖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