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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徐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徐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伯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开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行健,系公司员工。被告:徐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