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邵顺清,冯红玲,冯晓刚,冯伟刚与李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刚,冯晓刚,冯红玲,邵顺清,李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冯伟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五组35号,证件号码610321198203293113。申请执行人冯晓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88号院5栋2单元0702号,证件号码610302197812050535。申请执行人冯红玲,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二组副116号,证件号码610321197610253122。申请执行人邵顺清,女,汉族,生于1952年7月2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五组35号,证件号码61032119520728312x。被执行人李存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8日,住眉县齐镇官亭村六组63号,证件号码610326197109181411。申请执行人邵顺清,冯红玲,冯晓刚,冯伟刚与被执行人李存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2152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存林于2015年5月12日支付3000元后,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李存林自觉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5)金民初执字第02124018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