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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4.111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行书(2014)莱阳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成格上列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成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执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249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莱阳执字第1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迟永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