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琳燕与任文、毛英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琳燕,任文,毛英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琳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英俊。上诉人朱琳燕因与被上诉人任文、毛英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琳燕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琳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百度搜索“”